洛陽高新區管委會
關于印發預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洛開〔2015〕5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屬各單位:
《洛陽高新區預備費管理辦法》已經區管委會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5年6月30日
洛陽高新區預備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預算管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預備費的設立。預備費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按照區本級當年預算支出總額的1%一3%比例安排的,在區本級預算中不規定具體用途的當年后備資金。
第二條 預備費的使用范圍。預備費主要用于自然災害救災支出或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支出。預算單位正常開支需要應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一)當年預算執行中出現較大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
(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支出。
(三)處理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的重大支出。
(四)落實中央、省、市、區重大改革政策的支出。
(五)根據特殊需要,區管委會決定從區級預備費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條 預備費的使用原則。
(一)總額控制原則:嚴格控制預備費的使用,全年不得突破預備費總額。
(二)勤儉節約原則:本著精打細算、勤儉節約的原則申請、審批、使用預備費。
(三)專款專用原則:預備費必須按照批準的項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預備費的辦理程序。
(一)由預算單位向區財政局提出經費追加申請。
(二)區財政局本著從嚴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審核,向區管委會提出是否動用預備費的經費安排建議。
(三)區管委會對區財政局提出的建議研究后進行批復。
(四)區財政局根據區管委會批復,辦理預算追加手續,按資金撥付程序辦理撥款。
第五條 區財政局要加強對區級預備費的審核和管理,定期向區管委會主任和分管財政的副主任報送區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第六條 區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監督與檢查,發現擠占、挪用的,由區財政從其正常經費中予以扣回或由審計部門予以處罰。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