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訪局“七種受理”“八種不受理”信訪事項內容
一、“七種受理”信訪事項內容
1.對省政府及所屬部門或省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不服其職務行為的信訪事項;
2.已經省直行政機關或省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受理,但來訪人未在《信訪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收到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或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未落實的信訪事項;
3.來訪人未在《信訪條例》規定期限內收到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或者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未落實到位,且省直行政機關或省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未履行督辦工作職責的信訪事項;
4.來訪人不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 意見,按規定程序來省申請復查(復核)的或反映省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復查復核機構和省直行政機關末按規定受理復查或復核申請的事項;
5.實行“一單式”信訪訴求逐級辦理機制,信訪人持有省直行政機關或省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逐級在《訴求單》上簽字確認無權受理的信訪事項;
6.需省級人民政府及省直行政機關協調的“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
7.中央和國家機關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
二、“八種不受理”信訪事項內容
1.應當但未經省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所屬部門受理辦理的信訪事項;
2.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訴求的信訪事項;
3.來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復查(復核)機構已經受理且在復查(復核)期限內的事項;
4.來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又在復查復核期限內,且未到規定的復查復核機構申請復查(復核)的事項;
5.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或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6.已經省人民政府復查復核機構復查(復核)、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終結備案并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信訪事項;
7.來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且無正當理由超出《信訪條例》規定期限未申請復查(復核)的事項;
8.信訪訴求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經辦結,且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的事項。